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的选拔补充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指导部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