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预备役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