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六条 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其预备役军衔等级。
依照本法规定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的,相应取消其预备役军衔;预备役人员犯罪或者退出预备役后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衔。
批准取消或者剥夺预备役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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