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