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四条 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