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二条 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
(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二)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一)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三)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
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二等七衔:
(一)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二)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预备役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一)预备役高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三)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中士、下士。
预备役兵军衔设两衔:预备役上等兵、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