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人民,热爱国防和军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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