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二十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遴选确定预备役人员。
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自批准服预备役之日起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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