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二十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遴选确定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自批准服预备役之日起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