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