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参加国庆节、建军节或者其他重大庆典活动的,可以着预备役军官制式服装,并佩带预备役军官军衔肩章、符号标志。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