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 对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军官,按照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时间及其职务等级发给补贴。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和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