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法律 发布:2010-08-28 共 6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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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之一。 预备役军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享有...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预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活动,接受政治教育,增强组织...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对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第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服从...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第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退出现役的士兵...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第十三条 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第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五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六条 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确定职务等级。 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七条 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除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职务等级外,...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八条 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和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 预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预备役军官等级、表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二)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 (一)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预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为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上级;军衔高...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五条 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工作(任职)年限、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六条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七条 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八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晋级: (一)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预备役上校晋升...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批准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一条 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剥...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标志式样及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自到达安置地之...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 (一)退出预备役的; (...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未服过现役或者未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的人员,被选拔为预备役军官的,在确定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前,应...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依照兵役法和本法的规定接受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 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对预备役军官实施应急训练。预备役军官必须按照规定接...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由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 ...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 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的培训,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所在部队组织实施;服第二类军官预...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征召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征召 第四十四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会同县级以上地...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征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预备役军官下达征...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征召 第四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接到征召的通知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由于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应召的,经县...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征召 第四十七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尚未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未经其所在部队或者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批准,不...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征召 第四十八条 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转服现役的,按照战时现役军官任免权限下达任职命令,改授现役军官军衔,履行现役...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征召 第四十九条 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军官的征召工作。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征召 第五十条 国家解除国防动员的实施措施后,被征召转服现役的预备役军官,除根据部队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应当退出现...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参加国庆节、建军节或者其他重大庆典...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其...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 对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军官,按照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时间及其职务...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五十五条 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等军事活动中牺牲、伤残的,参照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

第九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九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五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时,应当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九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五十七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团级...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九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五十八条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九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五十九条 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九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六十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的批准权限,与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相同。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九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六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预备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相应的荣誉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九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六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九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六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九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六十四条 在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预备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人员,服人民解放军军官预备役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