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为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上级;军衔高的预备役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预备役军官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