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五条 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工作(任职)年限、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