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六条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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