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七条 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