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
(一)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预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预备役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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