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剥夺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