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一条 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