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