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批准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预备役少尉军官。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