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第十三条 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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