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