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未服过现役或者未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的人员,被选拔为预备役军官的,在确定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前,应当接受军事专业培训。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