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对预备役军官实施应急训练。预备役军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应急训练。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