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由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
负有预备役军官培训职责的单位应当根据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计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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