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
(一)退出预备役的;
(二)出国定居的;
(三)死亡的;
(四)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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