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一)退出预备役的;(二)出国定居的;(三)死亡的;(四)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