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
县人民武装部办理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转出、转入手续的,应当通报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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