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预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