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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