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军兵种部队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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