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活动,接受政治教育,增强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