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对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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