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八条 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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