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征召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征召 第四十七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尚未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未经其所在部队或者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的,接到征召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