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七十一条 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以及财政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