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七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与本级各预算收入相关的征收部门和单位征收本级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减征、免征、缓征或者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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