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七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方式和期限由本级政府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