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七十六条 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与相关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与相关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