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七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收支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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