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七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执行旬报、月报、季报,政府债务余额统计报告,国库库款报告以及相关文字说明材料。具体报送内容、方式和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