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决算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决算 第八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对于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