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决算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决算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以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