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六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国库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账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以及库款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库款拨付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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