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各级国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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