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四十九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