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