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七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在履责区域内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特殊情况下,经驻在国同意,可以临时在履责区域外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经第三国同意,可以在该第三国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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