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五条 外交部建立公开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驻外外交机构对外公布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受理涉及领事保护与协助的咨询和求助。
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领事保护与协助时,应当向驻外外交机构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者相关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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