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3-07-09 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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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规范和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二条 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统筹协调,提高领事保护与协助能力。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领事保护与协助以及相关的指导协调、安全预防、支持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领事保护与协助,是指在国外的中国公...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四条 外交部统筹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进行国外安全的宣传及提醒,指导驻外外交机构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五条 外交部建立公开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驻外外交机构对外公布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受理涉及领事保护与协助的咨询和求助。 中国...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六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在外交部或者驻外外交机构建立的信息登记平台上预先登记基本信息,便于驻外外交机构对...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七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在履责区域内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特殊情况下,经驻在国同意,可以临时在履责区域外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八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正当权益被侵犯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其提供维护自身正...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九条 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驻在国采取相关措施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驻在国有关部...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十条 获知驻在国审理涉及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案件的,驻外外交机构可以按照驻在国法律和我国与驻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十一条 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需要监护但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驻在国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敦促依法妥善处理。情...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十二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为其联系亲友、获取救济等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十三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下落不明,其亲属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当地报警方式及其他获取救助的信息。 驻在国...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十四条 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受伤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驻在国有关部门了解核实...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十五条 驻在国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十六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了解驻在国当地法律服务、翻译、医疗、殡葬等机构的信息,在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需要时提供咨询。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十七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与中介机构、旅游经营者、运输机构等产生纠纷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十八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安全形势、法律环境、风俗习惯等情况,建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安全风...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十九条 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有关国家和地区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根据情况公开发布国...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国外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相关行业和人员国外安全风险防范水平,着重提高在国外留...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关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积极关注安全提醒,根据安全提醒要求,在当地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人员、资金等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的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有外派...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二十三条 驻外外交机构根据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实际需要,经外交部批准,可以聘用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 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根据工...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紧急救援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二十五条 对在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领事保护与协助过程中,得到第三方提供的食宿、交通、医疗等物资和服务的,应当支付应由其自...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